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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11-01

咸财教文〔2016〕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科技发展,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规范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科技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省相关政策、《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94号)和《咸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咸财预算【2013】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是依据《中共咸阳市委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咸字【2015】3号)设立,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攻关专项资金、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补助资金、科技企业小巨人培育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利)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省、市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项目管理包括申请、评估评审、立项、签约、执行和结题验收等基本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建立由市财政和科技部门共同管理。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科技局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资金预算下达,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确定。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征集及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市科技发展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及社会发展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科技创新及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和金融结合、科技园区及创新型县市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攻关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农业科技领域:农业新品种研究选育和引进示范推广,农业应用技术研究与示范,农业适用技术示范推广,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及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2、工业科技领域:电子信息技术及产业化,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业化,新材料技术及产业化,生物医药技术及产业化,能源化工技术及产业化。

3、社会发展领域:临床诊疗保健技术及创新成果的推广示范,中药材栽培、中药炮制及中药新制剂开发,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科技惠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应用与示范,科技管理与软科学研究。

(二)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在电子信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精细化工、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纺织服装、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等领域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2、支持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有望就地转化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

3、支持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和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创新团队培育的科技创新项目。

4、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规定的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转移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和创新领军人才等奖励补助项目。

(三)科技企业小巨人培育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

2、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我市新兴产业的项目或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3、项目的关键技术已经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检测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或者取得市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四)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专利创造资助;

2、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3、专利人才培养与宣传培训;

4、知识产权强县(企)培育工程;

5、专利维权援助;

6、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确定市科技发展项目资金项目类别设置和资金额度。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额度为2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入、后补助和奖励等。以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股权投入按照《咸阳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暂行办法》(咸政办发【2015】71号)执行;知识产权(专利)补助资金按照《咸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咸财教文【2015】115号)执行,支持方式主要以后补助和奖励为主。

第九条 无偿资助不超过单位自有投入资金的30%,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贷款贴息按照不超过1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比例不高于已到位项目贷款的5%;股权投入资金占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30%,原则上对中型以上项目的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对小型企业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今后每年预算新增安排的科技发展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股权投入,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确定。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以前年度获得市重大项目支持且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金合理,原则上不超过申报单位注册资金和项目新增投资30%。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咸阳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

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科研仪器和设备等;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7.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必备手续;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项目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

10.以前年度获得市重大项目支持的单位,必须等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项目;对于技术创新有重大影响或产业技术带动明显,有望成为经济新增长点的项目,视其情况可以连续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技发展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议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形态;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情况及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及筹资能力分析;

(10)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4.相关附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许可证、项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查新报告等相关技术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贷款贴息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章 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四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公开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实际考察、会议审定和发文下达等。

1.公开申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咸阳市人民政府网、咸阳科技信息网和咸阳财政信息网上发布。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联合推荐上报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直部门、高校院所和中省市属等单位可直接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2.受理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和科技创新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3.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汇总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每个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为5~7人,其中市外专家占80%以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对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专家实地考察。

4.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和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并有良好的声誉。

5.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等相互监督机制,研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

6.根据不同类型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推举一名组长,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集体评议后,独立填写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完全负责。

7.项目确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综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

8.下列项目可直接立项支持:

(1)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

(2)市级相关政策规定需支持的科技发展项目;

(3)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应配套的中省重大项目。

9.发文下达。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市科技局对项目实行统一编号,会同市财政局于年度内10月底前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咸阳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根据合同执行期分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产生的重大成果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八条 市科技发展项目资金一般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章 项目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到市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1.股权投入类项目资金拨付至咸阳市财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咸阳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文件,将资金预算下达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项目合同书》、相关资料及资金拨付计划后,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文件,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发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发展项目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凡获得市科技发展项目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项目执行期满1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验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咸阳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基本程序:

1.重大专项、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验收;

2.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直接负责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4.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期满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县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一年期限。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县科技局和财政局,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对延期项目验收、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的单位,下年度不得申报科技发展计划资金所属项目;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2年内市科技局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发展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对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调查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项目合同书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市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后1个月内,该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出项目结题及经费决算报告,经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据项目验收程序办理,项目结余资金收回财政。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到期1个月内未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3年内将不予受理其新项目申报,且不推荐其申报上级各类科技发展项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科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科技数据、文献资料、专利成果等科技资源按照中省有关科技资源统筹规定要求,实行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市县科技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材料、审核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材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该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咸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咸财企业【2008】1043号)和《咸阳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咸财企业【2008】1044号)同时废止。